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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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

时间:2009-1-13 [ ] 浏览次数: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;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、法规的执行情况。

  (二)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;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,协调民族关系,增强民族团结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和使用等工作;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;组织接待来本市学习、参观、考察的民族、宗教代表团。

  (三)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、生活情况;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。

  (四)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、对口支援和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;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新疆高中班的相关工作。

  (五)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;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;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;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;

  (六)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;引导、促进宗教在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;防止、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、违法活动;配合有关部门揭露、打击各类邪教活动。

  (七)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;协助宗教团体培养、教育宗教教职人员;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。

  (八)掌握国际、国内民族宗教动态;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的涉外事务,帮助、支持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;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。

  (九)受省宗教事务局委托,代管天主教南京教区修女院,协助做好思想工作、管理工作和部分教学工作。

  (十)指导市(县)、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;负责局机关人事、机构编制管理和党群工作。

  (十一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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